包人社办字[2021]186号关于印发包头市工伤预防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稀土高新区组织人社部)、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总工会:
现将《包头市工伤预防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稳妥推进工伤预防工作。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包头市财政局 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包头市交通运输局 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包头市总工会
2021年11月30日
包头市工伤预防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的发生率,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更好的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伤预防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建立内蒙古自治区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内人社发〔2021〕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包头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为了保障工伤预防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取得实效,建立包头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成员包括人社、工信、财政、住建、交通、卫健、应急管理和总工会等部门。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联席会议的召开及日常工作,牵头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第三条 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按照“责任分工、协调配合”原则,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主动研究涉及工伤预防工作的有关问题,及时处理工伤预防工作中需跨部门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 工伤预防费来源及管理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工伤预防费是指包头市上年度上解调剂金后留存的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
第五条 工伤预防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工伤预防工作需要,将工伤预防费列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
第六条 工伤预防费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主要用于工伤保险政策、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知识等宣传。
(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主要用于参保职工及相关管理人员工伤事故预防知识、技能、案例和相关政策等培训。
(三)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预防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费使用标准应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包头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 根据近三年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等情况,经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研究,统筹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
第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从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优秀的第三方机构等部门,遴选工伤预防、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方面的专家,建立包头市工伤预防专家库,协助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开展工伤预防立项评审、宣传培训、问题诊断、措施制定、评估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开展工伤预防项目的机构,在开展工伤预防培训时,应当从包头市工伤预防专家库内优先选取专家实施工伤预防培训项目。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可以直接申报本行业或本企业范围内的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单位合法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项目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绩效目标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工伤预防项目申请,并于每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前,向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结合我市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重点工作,以及下一年工伤预防费预算编制情况,统筹考虑工伤预防项目的轻重缓急,于每年10月底前确定纳入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并向社会公开。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三条 纳入年度计划的工伤预防实施项目,由大中型企业的培训机构或经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确认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并签署服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服务协议由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办公室存档。
第十四条 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三)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具有相关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相关宣传、培训业务两年以上;
(六)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服务机构在实施工伤预防和宣传的过程中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化、大数据的优势,一体化推进工伤预防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数字平台的数据信息功能,为工伤预防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在实践中对各项工作不断提出完善优化意见,最终实现工伤预防工作的科学化、高效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用使用情况,接受参保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抽调工作人员,采取线上、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工伤预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汇报,并要求实施服务机构进行先期整改。
第十八条 工伤预防项目服务机构要严格履行服务协议规定的义务,建立完整的项目实施档案,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展,保证项目有效实施。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工伤预防项目完成后,项目服务机构应及时向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安排成员单位工作人员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评估工作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合格的,出具项目验收合格报告,作为付款依据。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项目评估不合格报告,并限期完成整改,经整改评估验收合格的方可付款。项目评估验收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的,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办公室有权终止该项目,并依法向项目实施单位追究责任和损失;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和整改后再次评估验收仍不合格的,可视情况拒绝向该项目实施单位支付或者扣除部分项目资金。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落实监督责任,加强对工伤预防费使用的监督。对违规使用工伤预防费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和服务协议规定,服务质量不高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
第二十三条 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存在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