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退休(退职)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养老保险中心、市社会保险费核定稽查中心,各参保企业人事劳资部门: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退职)审批的政策规定,规范退休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人员退休(退职)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退休(退职)申报
(一)申报材料
1. 参保人员档案及档案目录;
2. 参保人员本人退休(退职)申请;
3. 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
4. 病退(退职)人员,还需提供“劳动能力程度等级评定结论通知书”;
5. 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6. 申报材料清单。
(二)申报时间
申请正常退休、特殊工种退休的参保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申报;病退(退职)人员在收到“劳动能力程度等级评定结论通知书”15日内申报。每月申报时间为1-15日。申报时填写《包头市城镇职工申报退休(退职)人员档案内容审核确认表》、《包头市城镇职工退休(退职)申报花名册》,特殊工种退休还需填写《包头市城镇职工特殊工种认定审批表》。
(三)负责申报的部门
企业职工由用人单位负责申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或个体劳动者由档案代管机构负责申报,在旗县区参保的人员由各旗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申报。
二、退休(退职)受理
(一)受理条件
1. 参保人员档案中招工表、转正定级表、职工登记表、劳动合同书、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等材料齐备且无涂改;
2. 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号、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首次参保时间等信息准确无误,不欠缴社会保险费。
受理人员审核申报材料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应补齐的材料,待材料齐备后再行受理。
(二)受理时间及部门
每月1至15日由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受理。
三、退休(退职)审批
(一)特殊情况的审批
1. 参保人员出生时间按照身份证与档案记载出生时间相结合的原则审核认定。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不同时,要依据招工表,首次转正定级表,入党、入团志愿书,入伍政审表等确认。身份证出生时间与档案记载出生时间不一致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发〔1999〕8号)规定,参照中组部、人事部和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精神,身份证出生时间晚于档案记载出生时间的,以档案记载出生时间为准;身份证出生时间早于档案记载出生时间的,通过审核户籍证明,结婚证,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档案等原始资料进行认定,查证资料归入本人档案。
2. 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内劳社养字〔2001〕4号)中“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重新就业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满三年的,可以按工人身份办理退休手续”的规定,原女干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工人岗位上工作分别满3年的,可以按工人申报退休。需审核干部解聘合同书、内部退养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等相关资料。
3. 参加工作时间以本人档案招收录用手续记载的时间为依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认定。如果档案中有关资料缺失,由申报单位按照市劳动保障局、档案局下发的《包头市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认定办法》(包劳社办字〔2006〕169号)申请认定。
职工参加工作时办理集体招工手续或集体分配的,如果档案中没有招工资料,可以根据转正定级表、职工登记表、工资调整表等认定参加工作时间。
4. 特殊工种从事年限,以档案中转正定级表、工资调整表中记载的工种进行认定;对于档案记载不全的,根据档案记载与从事特殊工种原始资料相结合进行认定。从事特殊工种的原始资料包括:工作证、特殊工种上岗证或操作证、劳动合同书、岗位合同书、工种登记卡、工种变动卡、调整工资花名册、有毒有害津贴发放花名册、班组考勤表、班组工资发放花名册及其它可以证明其从事特殊工种的原始资料。1998年以后特殊工种的认定,还要通过工作现场调查、走访等形式进一步确认。
5. 申报单位按时为参保人员申报退休(退职)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参保人员的退休时间按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时间确定;凡是未按时申报的,参保人员的退休时间以审批时间确定。
(二)审批要求
1. 市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后于当月25日前完成审批,在参保人员档案中加盖审批已通过或未通过印章;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作标识。对审批未通过的人员要建立数据库单独管理,同时出具审批未通过情况反馈单。
2. 参保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养老金核算业务。
3. 核算养老金次月,由本人带身份证、户口簿到指定地点进行指纹采集。由申报单位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存折、《包头市城镇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表》。
四、提前退休审批公示
建立特殊工种、因病退休(退职)审批公示制度。从退休(退职)审批次月起一年内,在市劳动保障网站、市养老保险中心、旗县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退休人员所在单位通过公告、滚动信息屏、触摸屏等形式进行有效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加强职工档案管理,不得对档案进行涂改或增加删除相关内容。凡职工档案重要信息有涂改的,原则上不予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相关单位或相关人员负责。
劳动保障部门退休(退职)受理人员及档案管理人员要妥善保管档案,确保其安全性、完整性,不得遗失、不得外借。退休(退职)审批通过的人员,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不再退回申报单位。
(二)对于伪造印章制作假档案申报退休的,经公安部门查实后,档案予以没收,不得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申报单位要如实申报有关材料,凡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办理退休的,撤销退休(退职)审批决定,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养老金,并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要在全市进行通报。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负责退休审批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把握国家、自治区关于退休审批的各项政策规定,认真审核。由于把关不严或违规办理退休,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除撤销退休(退职)审批决定追回已发放的养老金外,要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