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计发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06-04-29
资料来源: 市人社局
各旗县区人劳局,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政工)人事科: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计发问题的复函》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且退职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人员,可按下列办法计发退职生活费:
(一)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65%计发。
(二)过去已经退职的人员,其退职费计发低于本《通知》规定的,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改按此规定执行,过去的不予补发。
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增加退职费比例需带本人档案和原退职审批表及复印件到市人事局工资与离退休管理科办理审批手续。旗县区机关事业单位所属退职人员由旗县区人劳局审批。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