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发放地方养老生活补贴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包头市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包头市委常委会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方案”的通知》(包党办发〔2005〕22号)精神,进一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让广大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分享我市经济发展成果,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根据第97次市委常委会议和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精神,决定对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发放地方养老生活补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对象
参加我市企业养老保险统筹、2005年9月30日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
二、发放项目、标准
(一)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放60元地方养老生活补贴。其中,在大中型企业中担任过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退休人员,在小型企业中担任过车间或科室负责人以上职务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40元地方养老生活补贴。
(二)在发放以上补贴的基础上,再按退休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另外增发地方养老生活补贴:
1. 符合劳动部劳人险〔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140元地方养老生活补贴;
2. 符合内劳人险字〔85〕8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一般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20元地方养老生活补贴;
3. 建国后至1952年12月31日前(国民经济调整时间)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0元地方养老生活补贴;
4. 1953年1月1日至1957年12月31日(一·五期间)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80元地方养老生活补贴;
5. 1958年1月1日至1962年2月31日(二·五期间)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地方养老生活补贴;
6. 1963年1月1日至1970年12月31日(调整及三·五期间)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40元地方养老生活补贴;
7. 1971年1月1日至1975年12月31日(四·五期间)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地方养老生活补贴;
8. 197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地方养老生活补贴。
(三)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发放上述补贴的基础上,营职及以下军转干部(含技术10级以下)每人每月再增发30元;团职及以上军转干部(含技术8、9级)每人每月再增发50元。
(四)退职人员按退职时的身份和参加工作的时间,按上述退休人员相应补贴标准的50%享受地方养老生活补贴。
三、资金来源
参加市本级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由市财政筹集资金发放;参加旗县区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由旗县区财政筹集资金发放。此次发放的地方补贴,不列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
四、执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后有关地方养老生活补贴的规定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1998〕36号)精神,我市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新的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的原则,凡是完全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企业新增退休人员,不享受地方养老生活补贴。
五、执行时间
二〇〇五年十月一日。
参加自治区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内蒙驻包企业可多方筹集资金参照本方案规定标准执行。
本方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包头市财政局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