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退职)人员发放地方补贴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05-04-15
资料来源: 市人社局
各旗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让广大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分享我市经济发展成果,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市委常委会会议纪要(〔2005〕9号)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5〕3号)精神,决定对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发放地方补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对象
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发放标准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4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30元
三、执行时间
2005年4月1日。
四、资金来源
参加市本级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地方补贴,由市财政筹集资金发放;参加旗县区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地方补贴,由旗县区财政筹集资金发放。此项地方补贴,可列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
五、发放方式
此项补贴,由各级财政将资金拨付到社保经办机构专户,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通过银行发放。
六、其它
我市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应由原单位筹集资金,按本方案规定的标准发放地方补贴。发放确有困难的单位,应报请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后,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参加自治区养老保险统筹的驻包企业可自筹资金参照本方案规定标准执行。
本方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包头市财政局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