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警示教育典型案例(一)
社会保险基金是民生保障的“压舱石”,是亿万群众的“养老钱”“救命钱”,其安全完整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然而,在基金筹集、管理、发放的全链条中,仍有少数人心存侥幸、铤而走险,以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内外勾结等手段触碰基金安全红线,既损害了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也侵蚀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根基。开展社保基金警示教育,就是要以典型案例为镜鉴,以案明纪、以案释法,让每一位社保从业者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让全社会深刻认识基金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共同守护好这份承载着民生温度与信任的“保命钱”,为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基本案情:企业退休人员邓某于2021年10月死亡,丧失养老待遇领取资格。被告人杨某系邓某女婿。2021年11月至2024年1月,杨某隐瞒邓某死亡的事实,伪造邓某读报的照片等证明材料,提交湖北省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社会保险资格认证,共计冒领养老金12万余元。
裁判结果: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已故人员名义,骗取公共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杨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据此,法院于2025年4月26日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分析:本案中,被告人杨某作为已故退休人员邓某的女婿,在明知邓某于2021年10月死亡、已丧失养老待遇领取资格的情况下,心存侥幸隐瞒这一关键事实,通过伪造读报照片等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保资格认证,在2021年11月至2024年1月期间持续冒领养老金12万余元,其行为已超出普通民事违规范畴,构成《刑法》规定的诈骗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严惩。法院准确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立法解释,明确将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行为纳入诈骗罪规制范畴,认定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共财产的犯罪性质,坚守了“骗保必究”的法律红线。
实践中,部分人员误将冒领已故亲属养老金视为“占小便宜”,却不知此类行为已触犯刑法底线。随着大数据比对、跨部门信息共享等监管手段的不断完善,社保基金监管的精准度和有效性持续提升,任何试图通过隐瞒真相、伪造材料等手段侵占公共资金的行为,终将被依法查处。此案再次提醒社会公众,参保人员死亡后,亲属应依法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并办理养老待遇终止手续,通过合法途径申领相关待遇,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供稿:崔晶晶
科室负责人:安志强
分管领导:许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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