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阳光仲裁”工作信息公开
为进一步提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和服务效能,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仲裁环境,切实维护每一位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相关信息公开如下:
一、劳动仲裁办案场所
(一)办公地址:包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607室(昆都仑区阿尔丁大街41号人和大厦)
(二)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三)联系电话:0472-5221972
二、仲裁员名册
专职仲裁员:姜文澜、任红艳、金阳、王国飞、薛培哲、白云波
兼职仲裁员:吴朴伊
三、公开仲裁适用制度
(一)仲裁流程
1.申请: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全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相关证据。
2.受理: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3.开庭: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决定。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时,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4.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二)仲裁法规制度
1.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管辖范围:
(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2)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中央、内蒙驻昆区、青山区、稀土高新区、东河区、九原区企业;市属企业(市属企业主要指由市国资委和市财政投资、参股、控股的企业);三资企业(包括港澳台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本市用人单位与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驻包的市级以上中央、内蒙机关垂直管理机构(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烟草、盐业、工商、税务、环保等)、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师级驻包军队、武警部队与文职人员及其无军籍职工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市级以上直属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市级以上直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由市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第1类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员工与包头高新人力资源派遣有限公司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在全市有重大影响、涉及面广、案情复杂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3.申请劳动仲裁所需材料:
(1)仲裁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人相关身份信息;
(4)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有申诉、申辩、质询、质证的权利,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要求裁决的权利,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人有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承认、反驳申请人仲裁请求的权利。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承担如下义务: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有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的义务,有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义务,有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文书的义务。
包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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