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动技能强企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旗县区人社局、发改委、教育局、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总工会、团委、妇联,稀土高新区党群工作部、经济发展局、社会事务局(教育局)、工信局、财政金融局、建设管理局、市场监管和应急管理局、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技能强企工作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办发〔2025〕93号)精神,进一步激活各类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主体作用,促进职工增技、技能增收、企业增效,现就推动技能强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打造产教评技能生态链。聚焦重点产业、行业,采取“龙头企业出标准、出岗位、出师傅,院校机构出学生、出教师、出教学资源,政府搭平台、出政策、出服务”的工作机制,用两年时间试点建成若干条集青年就业、技能培训、职业认证、使用激励等功能于一体的“产教评”技能生态链,采取“链条化”建设、“集成化”服务模式,聚焦生态链内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就业等方面,给予学徒培养、研修培训、实训基地和工作室建设、新职业标准开发、竞赛活动备案、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成长通道贯通等支持政策。突破企业自主评价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生态链链主企业为生态链内部企业在岗职工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推动在生态链内部建立行业特色认证体系,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全国联网查询系统,获证人员纳入国家人才统计范围,按规定落实待遇。
二、支持企业自主培养技能人才。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的技能人才。支持企业联合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技能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技能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外培训等活动,提高技能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将国有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鼓励其他各类企业将高技能人才培养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本市重大工程项目评优中,应将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列为重要条件,在评比时予以加分。
三、加大企业技能人才供给。全力打造“教育高地”,对接产业发展需求,优化职业院校布局和专业设置,推进和实施“双高”“双优”建设。采取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普通高中同批次并行招生等措施,稳定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全面落实公办技工院校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足额保障生均拨款,建立长效投入机制,改善技工院校办学条件。在全市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普遍实行工学一体化培养模式,其他技工学校大力推行工学一体化培养模式改革。建立和壮大技工教育联盟,支持联盟深入开展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等工作。制定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目录和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鼓励公办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开展市场化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技能人才等级评价等活动,其所得扣除必要成本外的净收入可提取作为单位绩效工资来源,用于支付教师的劳动报酬,增幅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盈余额的30%(盈余额由市人社、财政部门核准),金额上限不超过上年度绩效薪酬总量的10%,该增量不计入绩效薪酬总量核定基数。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及装备制造、邮政快递、养老托育等领域,大力推行“岗位需求+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的项目化培训模式,调动和集聚优质技能培训资源,增强技能培训供给。
四、大力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深化产教融合,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通过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等模式,大力培养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技术技能人才,实现学徒制培训覆盖各类企业,按照培养等级给予企业每人每年6000元—8000元的培训补贴。支持企业按需设立学徒岗位,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养,可将签订半年以上实习协议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纳入企业新型学徒范围,对毕业后与实习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从入职开始按规定予以补贴。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合作办专业、企业学院、产业学院,推进科教、产教融合,实现专业链与产业链、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
五、支持企业数字人才培育。聚焦数字技术领域科技前沿,开设订单、定制、定向培训班,举办高级研修项目,提升企业管理人员数字能力素质,培养一批既懂产业技术又懂数字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助力产业数字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培养复合型数字人才,加快构建各方面协同配合的创新联合体,突出企业承载数字人才主体地位。围绕战略性数字经济新业态、新职业、新岗位,重点培育一批具有数字技能培养优势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和带徒传技、技术攻关等活动。支持数字型企业开展“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深化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加强统筹规划,指导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贴近数字产业、贴近数字经济需求。支持“智改数转”企业以订单、定制、定向、项目化培训等方式加强数字人才培养,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给予差异化补贴。
六、支持企业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鼓励企业结合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为基础,在企业内部自主设置技术工人技能岗位等级,制定岗位规范,打通技术工人职业发展通道。推进企业自主评价,鼓励技能含量较高、在同行业内具备影响力的本市企业备案成为自主评价机构,自主确定评价范围、自主设置岗位等级、自主开发制定岗位规范,自主运用评价方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取得相应职业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申报助理级、中级、高级职称评审。
七、完善企业技能人才工资分配制度。引导企业建立健全体现技能价值激励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多得、技高者多得。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企业技能人才的岗位工资水平需参考技能水平分级确定。鼓励有条件的行业部门探索发布分职业(工种、岗位)、分技能等级的工资价位信息。国有企业在工资分配上要发挥向技能人才倾斜的示范作用,要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对关键技能岗位、关键工序和急需紧缺的高技能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实行特岗特酬,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运用股权激励、项目收益分红等中长期激励工具,加大对高技能人才的激励力度。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给予奖励。鼓励和引导企业为包括高技能人才在内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等。推动企业建立内部技能岗位等级与管理、技术岗位序列相互比照、相互衔接机制,建立与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相匹配的岗位绩效工资机制,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推动高技能人才工资水平稳步提升。
八、健全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完善以政府奖励为引领、行业企业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奖励体系,提高全社会对技能人才的认可度。组织开展高技能人才评选推荐工作,符合条件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优先推荐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科技进步奖、政府特殊津贴、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自治区技能大奖、自治区技术能手等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评选活动。对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按规定推荐或授予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新时代青年先锋、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荣誉。提高高技能人才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比例,支持高技能人才参与企业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到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支持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休假疗养、节日慰问和出国(境)培训交流等活动。对企业聘用的特级技师可比照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首席技师可参照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标准确定或根据实际确定,且应高于特级技师薪酬待遇。用人单位在聘的高技能人才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工资福利等方面,分别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九、强化技能强企资金保障。建立健全多元经费投入机制,通过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产业引导基金、职工个人付费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加强使用管理。按规定落实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企业要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保证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提取和使用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公布,并将提取和使用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项目申报、评先评优等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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