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追回来了”系列之六:莫因钱少而不为,未成年工350元欠薪顺利调解追回!
近日,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一名17岁男孩的欠薪投诉。据该男孩反映,他于2026年4月24日至5月3日在位于包头市九原区某火锅店打工,双方约定月薪3300元。工作10天后,应得工资1100元,期间向老板预支750元,剩余350元工资未结清。投诉时,该男孩持有完整的聊天记录及相关务工凭证。
接到投诉后,我局劳动保障执法人员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联系火锅店老板核实情况。经了解,该男孩在工作十天后未提前告知即自行离开,火锅店老板对此表示无奈,强调并非恶意欠薪。
为尽快化解矛盾,执法人员积极组织协调,邀请火锅店老板、男孩及其家长共同进行面对面沟通。在执法人员耐心调解下,火锅店老板现场结清了剩余的350元工资。家长当场对孩子进行了教育,指出做事应有始有终,遇到问题应首先主动沟通,沟通无果后再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权。家长同时对执法人员的耐心调解和帮助表示感谢。
调解结束后,执法人员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双方当事人就未成年工使用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普法教育,进一步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意识和未成年人依法维权意识。
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继续秉持“快受理、快协调、快解决”的原则,切实维护各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等群体给予更多关注和保护,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用工环境。
“欠薪追回来了”系列,未完待续——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撰稿:王 越
一审:董 宇
二审:李园园
三审:吕家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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