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去世后,其遗属有何待遇?
政策内容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去世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少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性补助。(一) 补助对象(简介):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下列亲属:1.父、夫年滿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2.母、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3.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者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4.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者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二)补助标准(简介):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为:1.因公死亡和离休干部(含建国前老工人)死亡后,其遗属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孤身一人的按40%)学握。2.在职及退休职工非因公死亡后,其遗属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孤身一人的按30%)学握。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月工资收入总额。(三)其他事项:1.确定遗属是否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界限。凡工作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予补助,生活确有困难的,视情况可给予临时性补助。2.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又重新组建家庭,对其随带子女,如原已享受困难补助,那么仍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继续给予补助,直至失去补助条件为止。3.父母主要依靠死者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本“通知”规定的补助原则和办法执行。死者另有赡养义务和条件的兄、弟、姐、妹一人的,单位只负担二分之一;死者另有赡养义务和条件的兄、弟、姐、妹二人的,单位负担三分之一(以此类推)。不足部分应由死者有赡养义务和条件的其他兄、弟、姐、妹共同分摊。
申请要件
遗属本人申请、遗属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户口本、出生证明和档案记载等)、死亡人员所在单位出具家访遗属困难证明(需要附遗属没有经济来源的直接证明)。
办理流程
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和相对应的资料。
政策依据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内人发〔2002)11号)。
经办部门
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
咨询电话
0472-6169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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