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省市转入?
政策内容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后,相应办理转移手续:(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办理流程
个人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或“支付宝”上可以申请办理转移业务。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在经办系统中出具《联系函》并上传,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审核通过后,出具《信息表》并上传和办理社保基金划转手续。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再接收到《信息表》和划转的基金后办理录入手续。
政策依据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区内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23号)全文
经办部门
包头市参保登记服务中心及各旗县区社保
咨询电话
市参保中心参保个人业务科0472-6169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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