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怎样办理?
发文时间: 2025-02-21
资料来源: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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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
办理流程
1、受理:审查申请材料完整性、准确性,根据行政许可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做出受理决定。
2、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经办部门
各属地旗县区人社局
咨询电话
0472-6169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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