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规模裁员有什么规定?
发文时间: 2025-02-18
资料来源: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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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符合法定裁员情形,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行为,应当依法履行程序。
办理流程
企业应通过会议、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裁员有关情况,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目前面临的主要困难、已采取的尽量少裁员的措施以及裁员初步方案等。
企业要主动加强与工会的沟通协商,听取工会对裁员方案的意见建议。企业没有设立工会的,应当召开全体职工会议,向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意见。企业应当保留沟通记录。采取会议方式沟通的,做好人员签到和会议记录,并保留好相关记录。企业要认真梳理分析工会和职工所提意见建议,可采取面谈、书面等方式予以答复或解释,合理的意见建议应当予以考虑和吸收。
企业在实施裁员前应依法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书面裁员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企业可视情况提前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拟裁员的意向、裁员可能出现的问题等,听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政策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经办部门
各属地旗县区人社局
咨询电话
0472-6169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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