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哪些投诉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立案查处?
发文时间: 2025-02-21
资料来源: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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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现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并于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1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2.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3.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未满两年。
咨询电话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咨询电话0472-6169216
包头市昆都仑区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电话0472-5990573
包头市青山区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电话0472-3616074
包头市东河区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电话0472 6180001
包头市九原区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电话0472-6887123
包头市稀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投诉举报电话0472-5304869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电话0472-8882285
包头市石拐区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电话0472-8716196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举报电话0472-8518782
包头市固阳县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电话0472-8117963
包头市达茂旗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电话0472-8423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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