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政策内容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城镇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6类人员:大龄失业人员、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失地农牧民、长期失业人员、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申请要件
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或《就业创业证》)(非本地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明),不同类型的人员需提供以下要件:(1)残疾人员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2)失地农牧民需提供土地征用相关证明材料;(3)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等证明材料。(4)长期失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采取“劳动者书面承诺”+“部门信息核查”的方式受理。零就业家庭成员证明材料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内部获取。
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常住地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不同类别人员还需分别提供相应的要件。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受理后,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模块中录入相关情况,签署意见加盖印章,提出认定申请,上报苏木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2)苏木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在辖区内公示3工作日。(3)旗县(市、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审核认定,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中“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模块中进行审核认定,在《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型和批准时间。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58号)、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认定办法》的通知(包人社办字〔2020〕102号)
经办部门
各旗县区就业服务中心及以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咨询电话
0472-6169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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