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青年人才奖励发放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17日   作者:人力资源开发科    来源: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   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吸引青年人才来包就业,为我市“四基地两中心一高地一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根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引进培育重点产业领域中高端人才的若干措施〉〈关于支持吸引青年人才来包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包头市服务高层次人才若干措施〉的通知》(包府发〔2021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企业引进的青年人才申领一次性人才补贴。

第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青年人才奖励发放审核及政策咨询,市财政局负责拨付相关资金,高新人才市场(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资金申报平台建设、受理,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负责按要求匹配相关奖励资金。

 

第二章 发放范围标准

第四条  202133日—20251231日,我市各类企业引进签订5以上劳动合同工作满1年并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引进的人才及其配偶若均符合人才奖励条件,双方可同时申请奖励。

企业引进后取得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和已享受“大学生集聚计划”生活补贴的,不纳入一次性人才奖励范围

第五条  按照博士研究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1.5万元给予一次性人才奖励所需资金按照市本级和旗县区财政73比例分担。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申请。凡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登录中国包头人才网www.btrc.cn进入高层次人才服务事项”,点击“青年人才奖励在线提出申请,按要求上传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必须清晰、规范、有效)

1.《包头市青年人才奖励申请表》(填写完整、由单位盖章后上PDF扫描件);

2.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的五年以上劳动合同PDF扫描件;

3.身份证(正反同页)、毕业证、学位证、社保卡(需要开通银行功能)在有效期内的学信网学历认证图片或PDF扫描件

4.内蒙古人社APP“个人参保缴费证明”截屏图片或PDF扫描件

第七条  审核。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每月25日前上传上述相关材料;人力资源服务中心5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完成网上审核,并与用人单位、相关地区核实有关情况,审核通过的短信告知申请人;材料不完整的,退回并告知需补充材料清单;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公示。对符合条件青年人才在包头党建网、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姓名、学历、学位、工作单位、拟奖励资金等),公示期限为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市人社局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公开调查结果。

第九条  核拨资金。对公示无异议的,经市人社局有关会议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将本级承担资金(70%)及时按照要求拨付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由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发放到青年人才社保卡中;同时,市财政局和市人社局将需各地区匹配资金(30%)名单发至相关地区,各地区根据各自工作流程将匹配资金发放至青年人才社保卡中。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伪造申请材料或证明材料一经发现,取消青年人才申请资格,追回资助经费,并对相关地区、单位进行通报情况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匹配相关资金,不得挪用相关经费。

第十一条  各用人单位要发挥用人主体作用,搭建青年人才成长成才平台、留住用好青年人才,对未履行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市人社局将根据服务年限情况,追缴所申领资金。

第十  各地区、单位要按照政策要求,及时将人才奖励发放到位,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章   

第十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为202133日—20251231

          附件1:包头市青年人才奖励申请表.xlsx附件2:关于青年人才奖励资金申领流程图.docx